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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股东也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大量股票出售,这也是公开发售股票的一种方式。这种发售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是由出售股票的股东而不是由公司发出的。这类招股 书中通常包含一项声明,即公司董事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准确性负连带责任。他们确认就其所全面掌握的情况之外不再有其他事实,因此,任何遗漏或者补充说明 必然会使有关发售股票的文件中的声明产生误导。
公司公开向公众发出认购公司股份或债券的邀请,或直接向一般公众发出邀请或者通过联合交易所的成员公开招股。
1.公司直接发出邀请
直接发出邀请招股,是公司在报刊上发表招股说明书邀请公众认购股份。在实际操作上,公司通常指定一家银行代为接受认购股份的申请。
2.公司招股
公司可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通过联合交易所的成员招股,由该交易所按发行价格加回佣(即佣金Commission)的方式或者按一定的百分比向客户出售股 份。股票经纪人并不接受股票的分配。他仅以股票经纪人的身份为公司进行活动,没有义务接受全部的股票,参与股票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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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与投资者私下磋商的方式,向证券投资商私下招股,邀请后者投资认购公司的股票或债券。
公司可邀请公司现有股东或债券持有人认购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具体作法是,公司向每位股东或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认股权证,邀请他们根据手上现已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债券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再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认股权证是可以弃权的,公司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将认股权证转让予他人。公司股东也可以行使其认股的权利。如果认股权证是不能弃权的,只能是收到该证的股东有权认股。私人公司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集资,因为这类公司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不得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私人公司向其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发出的认股权证应是不能弃权的。若认股权证是不能弃权的,它就不同于招股说明书,因为它不是向公众招股。即使它是可以弃权的,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要件也不适用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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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发行股份是公众公司集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在香港并不是所有的公众公司都是通过发行股份进行集资的。一般说来,规模较小的公众公司并不一定向公众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因为一般的股民对向小的公众公司投资不感兴趣。另一个理由是,从公司本身来看,该类公司募集的资金数额有限,而向公众发售股份所须的费用颇为可观,这种做法使得这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有些得不偿失。这类公司通常采用发售认股权证的方式募集公司所需要的额外资本,或私下进行招股。这种集资方法一方面可以限制新股东的数目,另方面可使公司老股东不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一间公众公司第一次向公众发售股份,须向公众发出招股说明书,并申请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获准正式上市,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的条件、规则以及有价证券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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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的全部资本通常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形式表示。股份持有人在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取决于他们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数额。有关各类股份的权利已在前一章中作了比较详尽的论述。本章主要讨论股份的性质、股票的发行、股份的转让和转移、股份的抵押以及有关的一些问题。
社会公众人士或商业组织包括法人实体对公众公司的投资主要是通过认购该公司的股份从而因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股份则是股东在其公司内可用一定数额的金钱计算的利益,……并代表股东之间一连串相对的权利与义务。”(法威尔法官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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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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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对少数股东的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当公司大多数股东同意并批准不同种类股份的权利变动,或在各类股份持有人的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不同种类股份的权利变动时,持有不少于10%面值股份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取消上述股份权利的变动。这种权利的变动只有在得到法院的确认之后方能生效。
《公司条例》第64条规定,上述向法院提交的申请必须在批准股份权利的变动或作出有关决议之后28天内作出。如果法院在审查上述申请时认为上述股份权利的变动会损害提出申请的少数股东的利益,法庭将禁止这种变动。法庭也有可能视情况确认这种变动。法庭一旦作出决定,这一决定即是终局的。法庭命令的副本必须在21日内呈报香港注册处。
香港公司股东权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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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大纲中的资本条款通常将公司的股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份,这些股份所附有的权利也不同。具有同等权利的股份属于同一类别。但公司组织大纲并不具体规定各种不同种类股份的权利。有关这些股份权利的内容通常包括在公司章程或包含在由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确定的股份发行条件之中。
各类股份所附有的权利,主要涉及对公司股息、红利分配的权利,在股东会议上行使投票表决权,以及在公司清盘时对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等。各类股份的权利并不是永久不变的。
公司各类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以及有关权利的变更适用下列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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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股,是指公司将一定比例发行的股份分配给公司的在职员工进行认购。其目的在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激发公司员工为公司创造高效益而积极奋斗进取,并自身 也能从公司的效益中得到一定的回报,当雇员离开公司时,则不得继续持有雇员股,而是将他的股份转让予公司指定的受托人。雇员股不得售予非公司员工。雇员股 没有投票表决权。除此之外,它与普通股的权利没有多大分别。
如上所述,公司的股份资本一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份,有关这些股份的权利的文件必须呈报公司注册处备案。这些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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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后股(或称作创立股)在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中并不常见。即使公司带件这类股份,其数量也极为有限。因此,它在全部发行的股份仅占极小的比例。押后股的股东 只有在优先股股东先按固定比例分取股息后才能分派股息。因此,押后股亦称为股息延取股。但这类股份通常在公司结业时可获得较大份额的公司剩余资产,并享有 较多的投票表决权。押后股有时也被称作创立股,因为这类股份的发行对象以往是公司的创办人。它的主要作用是在对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给予合理的回报之后,使 公司最初的创办人也获得较大份额的利润。这无疑对于其他投资者也是一种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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